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陈**、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严**与被执行人陈**、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3)昆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陶**共同向申请人严**归还借款61000元,并承担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陈**、陶**支付申请人严**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陶**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陈**、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登记,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