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通潮民调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石*应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200.00元,并负担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72.79元,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通潮民调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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