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新民初字第5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连云港**院新民初字第55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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