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王**、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王**、卢**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江苏省**港公证处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0万元、利息6万元及违约金、公证费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仅向本院履行了3万元,扣除执行费外,其余款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抵押房产一套,虽进行了查封但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连港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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