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凌**与被执行人王*、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盐城**证处作出的(2015)盐都证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但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证处作出的(2015)盐都证字第13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