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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陈**、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亭伍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陈**、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575元,由被告陈**、王**负担575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75元及利息、执行费660元,合计人民币5123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陈**履行了3000元,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人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伍执字第00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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