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射**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位于射阳县**居委会二组境内的十一排7号2.39亩土地、十排7号1.61亩土地和十排8号1.22亩土地合计5.22亩土地,被执行人刘**补偿申请执行人刘**2000元,限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矛盾较多,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矛盾较多,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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