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原告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工资25411元、经济补偿金14734.50元,合计40145.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已处于歇业状态,且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

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已处于歇业状态,且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其他居住地点和下落,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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