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郦国双与被执行人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郦国双与被执行人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欠原告郦国双借款本金180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4月开始每月归还本金30000元及当月利息至2016年3月底,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归还本金80000元及当月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被告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结欠原告郦国双借款利息6560元和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19元,合计68279元。由被告于2015年4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有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719元,由被告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赵**、丹阳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朱**名下牌号为苏L和苏L两辆小汽车和被执行人赵**名下牌号为苏L无法找其下落,且被执行人朱**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

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朱*云名下牌号为苏L和苏L两辆小汽车和被执行人赵**名下牌号为苏L无法找其下落,且被执行人朱*云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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