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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农**司江心支行与颜*、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司江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颜*、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徒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颜*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司江心支行借款2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4000元,被执行人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执行人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颜*、夏**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颜*、夏**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6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79元未收取。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徒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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