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马**等与吕*、纪婷婷等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马**、马**与吕*、纪婷婷、苏*、金也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泰**委员会作出的(2011)泰裁字第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吕*、纪婷婷、苏*、金也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马**、马**股权转让款154756.83元,并承担违约金30951.37元。仲裁费7125元,由吕*、纪婷婷、苏*、金也婷负担。因吕*、纪婷婷、苏*、金也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马**、马**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1、扣划被执行人金也婷银行存款36049元,上述款项已交申请执行人受偿。2、查封被执行人金也婷与案外人丁**共有的位于泰**济花园21幢505室房地产1处【房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证载面积124.95m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州国用(2012)第8225号】,上述房地产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抵押金额64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吕*、纪婷婷与案外人肖**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民星路340弄8号101室房地产1处【房地产权证号:杨2006008791),上述房地产已经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首查封。3、查封被执行人苏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牌照号:苏M,该车已设定抵押】,被执行人金也婷所有的福特牌小型汽车1辆【牌照号:苏M】。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时表示,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的履行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暂不申请法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处置,对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吕*、纪婷婷与案外人肖**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民星路340弄8号101室房地产亦不申请参与分配,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吕*、纪婷婷、苏*、金也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扣划被执行人金也婷银行存款36049元交申请执行人受偿。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法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暂不要求处置,对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吕*、纪婷婷与案外人肖**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民星路340弄8号101室房地产亦不申请参与分配,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委员会(2011)泰裁字第2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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