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依法传唤原告赵**,并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赵**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原告赵**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