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五人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陈**、陈*丙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山刑指管字第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荆**、陈*,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陈**,被告人陈*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某某在担任原**陶瓷厂破产留守工作人员期间,于2002年至2007年,利用负责该厂职工的档案管理、工龄计算审核、退休申报的职务便利条件,分别与陈**、黄某某、陈**、陈**合谋,采取编造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的手段,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贪污106071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采取编造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的手段,于2007年6月为本人提前办理了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王**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06071元。

2、被告人王**、张某某、陈**贪污129700.52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张某某、陈**合谋,于2003年6月,由张某某负责为陈**办理虚假调转手续,将陈**调到白山**业公司,王**负责通过编造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的手段,为陈**提前办理了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29700.52元。

3、被告人王**、黄某某(在逃)共同贪污79367.78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与黄某某(在逃)合谋,通过白山市就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帮助,给黄某某(顶陈某丁名)、购买了户口,将年龄增大6岁,由王**负责按照购买的户口给黄某某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黄某某于2007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黄某某共骗取国家养老金79367.78元。

4、被告人王**、陈*乙共同贪污69460.32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与陈*乙合谋,通过白山市就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帮助,给陈*乙购买了假户口,将年龄增大11岁,由王**负责按照购买的户口给陈*乙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陈*乙于2007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陈*乙共骗取国家养老金69460.32元。

5、被告人王**、陈**共同贪污48048.97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与陈*丙合谋,通过白山市就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帮助,给陈*丙购买了假户口,将年龄增大11岁,由王**负责按照购买的户口给陈*丙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陈*丙于2008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陈*丙共骗取国家养老金48048.97元。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陈**、陈**供述;(二)证人王**的证言;(三)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工资表、工作职责证明、情况证明、户籍信息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陈**、陈*丙伙同贪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张某某系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的辩解意见是: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与任何人合谋,只是用公安局的有效证件诈骗了社保资金,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是:(1)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管理人员,养老保险金不是其管理的范围,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其只是用虚假户口办理退休骗取了养老金,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陈**退休是王**求赵某某办的,且陈**不是在白山市陶瓷厂退休的,王**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2)陈**45周岁以后的退休金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中;(3)黄某某的养老金已经由浑江**安分局处理,王**已将涉案款项及银行卡上缴,并主动退还赃款,应从轻处罚;(4)王**没有与陈*乙、陈*丙合谋,其二人的虚假户口及退休是他们自己找人办的,王**为其二人填写职工登记表是王**的工作。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张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王**、陈**利用骗取手段取得他人管理的财物,不是非法占有自己主管、掌管、经管的财物,不具有贪污的性质;其填写介绍信、退休审批表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只是个人之间的帮助行为,不应当承担主要行为责任;陈**是特殊工种45周岁退休,认定数额应为陈**45周岁之前取得的养老金数额38627.41元;张某某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本案定性不准确,陈**不构成贪污罪;陈**听从王**的安排,照身份证像、到社保按指纹,具体如何办理退休陈**不知情,应认定为从犯;犯罪数额应扣除陈**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保险金数额;陈**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且没有前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陈**的辩解意见是:不构成贪污罪;由于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主动全部退还赃款,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白山市陶瓷厂隶属于原白山市建材工业局,后归到合并后的白山市轻纺化医药建材局。原白山市陶瓷厂1995年破产,白山市建材工业局安排陶瓷厂的留守人员有负责人张某某、劳资工作人员王**、财务工作人员许某某。职责是保管劳资档案,处理社保、退休等事宜,负责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初审和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作。2002年企业改制,经白山市轻纺化医药建材局班子成员商议决定由负责人张某某、财务一人、人事一人组成陶瓷厂留守处,抓好转制后的员工安置、劳动关系和社保办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张某某安排王**负责劳资工作、许某某负责财务工作。

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王**分别与黄某某、陈**、陈**合谋,采取编造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等虚假手段,为王**、黄某某、陈**、陈**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王**、张某某、陈**合谋,采取办理虚假调转手续、编造职工档案等虚假手段为陈**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骗取106071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采取编造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的手段,于2005年1月为其本人提前办理了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王**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06071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2、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骗取129700.52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张某某、陈**合谋,于2003年6月,由张某某负责为陈**办理虚假调转手续,将陈**调到白山**业公司,王**负责通过编造虚假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张某某为陈**填写虚假调转介绍信及退休审批表等手段,为陈**提前办理了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29700.52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3、被告人王**、黄某某(在逃)共同骗取79367.78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与黄某某合谋,通过白山市就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帮助,给黄某某(顶陈某丁名)购买了户口,将年龄增大6岁,由王**负责按照购买的户口给黄某某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黄某某于2007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黄某某共骗取国家养老金79367.78元(该款实际由王**领取)。2014年5月,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因王**伪造证明指使他人将黄某某户口注销,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扣留黄某某使用陈某丁户口办理退休的非法所得5万元及领取保险金的存单,2014年5、6月份的保险金2809.84元未领取。

4、被告人王**、陈*乙共同骗取69460.32元的事实。

陈*乙通过白山市就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购买了假户口,将年龄增大11岁,然后找到王**,王**按照陈*乙购买的虚假户口给陈*乙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后报给社保部门。陈*乙于2007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陈*乙共骗取国家养老金69460.32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5、被告人王**、陈**共同骗取48048.97元的事实。

陈**通过白**业局工作人员韩某某(已死亡)购买了假户口,将年龄增大11岁,然后找到王**,王**按照陈**购买的虚假户口给陈**编造了虚假退休档案,然后报给社保部门。陈**于2008年退休,截止到2014年6月,陈**共骗取国家养老金48048.97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骗取106071元的事实。

1、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王**的退休审批手续证实:王**编造本人的虚假职工档案于2005年1月办理提前退休。

2、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王**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王**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06071元。

3、王**真假户籍信息证实:王**于1962年4月10日出生,虚假户籍信息为1948年8月5日出生。

4、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白山市陶瓷厂1995年破产,2002年整体出售,白**贸委委托我与张某某留守,我主要负责劳资和管理职工档案。1998年我让原陶瓷厂的劳资科长赵某某(已死亡)帮我修改身份信息,我是1962年出生,改为1948年出生,就是为了将来想办退休。2002年末我求赵某某帮我办理退休,手续都是赵某某帮着办的。因为我当时留守,我负责管理职工档案,我把我的档案交给赵某某帮我办的。档案里招工审批表中的履历、主要经历等内容都是假的。留守期间由我保管“白山市陶瓷厂工资科”的公章,档案上的章是我盖上去的。我从2005年1月份开始领取退休金。

(二)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骗取129700.52元的事实。

1、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的退休审批手续证实:张某某为陈**办理虚假调转手续,将陈**调到白山**业公司,王**负责通过编造虚假职工档案、购买户口改变出生日期的手段,于2003年7月为陈**提前办理了退休。

2、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甲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陈*甲共骗取国家养老金129700.52元。

3、陈*甲真假户籍信息证实:陈*甲出生于1962年8月26日,虚假户籍信息为1953年3月17日出生。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张某某1952年4月28日出生,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江**贪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江源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王**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有些案件事实需要找张某某核实,没有联系到张某某,张某某不知从何渠道听说江源区检察院反贪局找他,张某某主动到江源区检察院接受询问。在查办王**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案情逐渐清晰,认为张某某已参与了,遂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反贪局接受调查,张某某到反贪局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江源区检察院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张某某系自首。

6、被告人王**供述证实:我妻子陈*甲1981年开始在白山市陶瓷厂工作。在2002年年末或者2003年年初的时候,单位买断了,我就找到单位管人事的赵某某科长,对他说现在单位已经买断了,能不能提前给我妻子办退休,他说行。赵某某说陈*甲年龄不够,得办个假户口,把年龄改大一些,我就同意了。我回家后就把事情的经过跟我妻子陈*甲说了,她也就同意了。然后赵某某就到当时的白山**出所给我妻子陈*甲办了一个1953年出生的假户籍,当时还需要重新照身份证相片,我就和我妻子陈*甲去照的相片。办理虚假户口还花了1000元钱,是赵某某管我要的。户籍办完之后,赵某某给陈*甲办理了调转手续,调到食品工业公司,在2003年的7月份,陈*甲的退休就办完了,社**司需要采集陈*甲的指纹,我就让陈*甲到白山市社**司采集了指纹。在2003年8月份就开始开退休金了,一直开到现在。之所以没有在陶瓷厂办理提前退休,而是到食品工业公司提前退休,是因为我们夫妻在白山市陶瓷厂工作了很多年,都认识我们,如果提前这么多年退休了怕被发现。在2003年办理退休必须要求有调动介绍信,介绍信是赵某某给我提供的,当时上面已经盖有公章。当时要求介绍信由厂长填写,我就找张某某给填写的这张介绍信。介绍信填写的时间(1996年7月8日)不是真实的,是2003年填写的介绍信。虚假的时间是根据陈*甲档案的最后一张表填写的。陈*甲档案中的退休审批表是我从我们单位拿的,让厂长张某某给填写的。因为这份虚假退休档案中有很多表格都是我填写的,我怕写太多了被发现档案是虚假的,不能通过审批,所以我就求张某某,让他帮忙给填写。张某某知道这份档案是虚假的。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陶瓷厂企业善后留守处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负责劳资工作,许某某负责财务工作。陈*甲是我们陶瓷厂的职工,是王**的爱人。2002年年末陶瓷厂整体出售后她也买断了,陈*甲买断后又在白山**业公司办理提前退休的事我知道,王**对我说过。我帮陈*甲开过调转介绍信也帮她填过退休审批表。介绍信是王**给我提供的,给我时上面的印章已经盖好了,上面的时间1996年7月8日不是真实的,真实的填写时间是在2003年陈*甲买断之后,是王**让我写的这个年份。还证实2002年陈*甲买断之后不允许调动工作,我作为留守负责人明知介绍信是假的,我也给填写了。陈*甲退休审批表中的身份信息也是我填写的,我知道陈*甲在2003年填表的时候应该是41岁,根本不够退休年龄。

8、被告人陈*甲供述证实:我于1980年到白山市陶瓷厂工作,负责装窑出窑。2002年年末陶瓷厂改制,我就买断了。买断以后,我爱人王**说他找我们单位人事科赵某某科长,给我办个户口把年龄改一下,试试能不能办个提前退休,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王**说户口办好了,让我到白**旗分局照了个身份证相片。2003年王**说退休办完了,让我到白山市社保局采集了指纹,这个时候退休的事就办成了。从这以后我每个月都能按时领到退休金。我退休时真实年龄是41岁,办理提前退休在年龄上增加了11岁。我是从白**品厂退休的,我没有在白**品厂工作过,都是我爱人王**给办的。退休档案里面记载的所有信息中两张照片是我的,其他的都是不真实的。

(三)被告人王**、黄某某骗取79367.78元的事实。

1、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黄某某的退休审批手续证实:王**以陈**的名义为黄某某编造虚假职工档案,为黄某某办理退休,于2007年1月退休。

2、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黄某某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黄某某共骗取国家养老金79367.78元。

3、黄某某真假户籍信息证实:黄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68年3月28日,虚假户籍信息为1962年1月8日。

4、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陈某丁存单及情况说明证实:王**使用伪造证明文件一案中,经公安机关查明,黄某某使用陈某丁户口办理社保退休,共收入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已被通**分局予以暂时扣留,准备没收,现正在请示市局法制部门,完善法律手续。陈某丁领取保险金的存折被扣押,2014年5至6月的保险金2809.84元未领取。王**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我丈夫王**的兄弟媳妇。王**用我在陶瓷厂的档案给黄某某办理退休的事我知道。在我办完退休以后,王**对我说我在陶瓷厂的真实档案不用就太可惜了,想用来给他弟弟的妻子黄某某办个退休,当时我不同意。我说想用这份档案给我弟弟的妻子汪某某办个退休,王**也不同意,我俩为这事还闹别扭。最后王**还是用我在陶瓷厂的真实档案给黄某某办理了退休。给黄某某办理的提前退休具体都是王**办的,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只是知道办成了,名是用的陈**。“陈**”的退休金存折一直在我们家管理的,钱都是王**取的,他怎么用的我也不知道。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陈**”在白山市陶瓷厂办理退休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到白山市就业局给工人办过很多个特殊工种认定,我确定不了“陈**”这个工种认定是不是我去办的。

7、被告人王**供述证实:我给我弟妹黄某某办理过退休。陈*甲在白山市陶瓷厂的原始档案叫陈*丁,2005年我就想能不能让我弟妹黄某某把户口改成“陈*丁”,然后用这份档案给黄某某也办个退休。后来我就找到白山市劳动局的韩某某,让他帮忙办个户口,韩某某说行,让我把户口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供给他。我就写了一张纸条交给了韩某某,纸条内容是:姓名陈*丁,出生日期1962年1月8日,这是我根据我爱人的档案年龄编的。我把这张纸条给了韩某某之后,他说办户口需要2000元钱,我就给了韩某某2000块钱。第二天或者是第三天韩某某就把“陈*丁”的户口交给了我。韩某某给我户口之后,我对黄某某说给她在江源办了一个户口,需要照身份证相片。黄某某还问我为什么办户口,我说你嫂子陈*甲在陶瓷厂有一份原始档案,用你顶名来办个退休。然后我就领着黄某某到江源**派出所照了身份证相片。过了一段时间“陈*丁”身份证办下来了,我来江源取的。取完身份证之后我就拿着“陈*丁”的身份证和我妻子在陶瓷厂的档案到白山市社保局办理缴纳社保的相关手续。我一直给“陈*丁”缴到2007年办理退休的时间。到退休年龄以后,我拿着“陈*丁”的身份证和我妻子在陶瓷厂的原始档案到白山市社保局办理了退休。黄某某知道我用她的名字顶名办理了退休,我对她说过这件事。并且我还领着黄某某到白山市社保局办理的指纹采集。“陈*丁”实际上是黄某某的退休金存折一直都是在我手里保管的。黄某某到中**行领取的退休金卡。因为发这个卡的时候,要告诉密码,银行要求必须本人拿着证件去领取,黄某某领取完给我的,退休金也是我领取的。从2007年到现在共领取了大概有7万多元。领取的退休金扣除我给“陈*丁”交从1995年6月7日到2007年的社保款1万多元,在我女儿的邮政银行卡上存了3万元,在我家里保管了大概1.5万元,剩余的钱让我用于日常生活花了。黄某某知道退休金的存折在我手里保管,因为我对她说存折要在我手里保管,因为社保都是我交的,我把我交的社保钱扣够了再把存折给她,她就同意了。黄某某没有找我要过这个存折,她也不知道我扣没扣够我交的社保钱,我也没告诉她。“陈*丁”在陶瓷厂办退休的事儿张某某知道,我跟他说过,而且陈*丁的特殊工种认定也是张某某到劳动部门帮我认定的。

8、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王**是我爱人的哥哥。我曾经在2007年通过王**办理过“陈**”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当时王**领我到江源区公安局孙家堡子派出所照的像,照完像我就走了。“陈**”的户口及身份证没在我手里,一直都在王**手里保管。之所以要办一个“陈**”的户口及身份证,是因为王**说要以“陈**”的名给我办理退休。我本人初中毕业后,一直都是在饭店打工,没有正式工作。办案机关向我出示陈**职工档案,此档案中共有三张相片,经辩认是我本人的照片。这三张照片是王**找我要的,我交给他的。档案中的内容是谁填写的我不知道,应该都是王**办的。该档案中的内容与我本人情况不相符。2007年办理退休时,王**领着我到**保局采集过指纹,其他的我没办过什么。我认为社保采集指纹就是身份验证,应该和档案中本人相符,然后才能领取退休金。我没领过退休金,办完退休后,退休金的折是我去中行取的,取回后交给王**了,其说等我到50岁时再给我,在这之前的工资王**领了作为办事的费用,这样一直都是王**领取“陈**”的退休金,到现在陈**的退休工资卡王**还没给我。我不知道王**到现在一共领取了多少“陈**”的退休金。我也没有向王**要过“陈**”的退休金。我是1968年出生的。以“陈**”的名义办理的身份是1962年出生的。提前了6年办理退休。

(四)被告人王**、陈**骗取69460.32元的事实。

1、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的退休审批手续证实:王**编造陈**的虚假职工档案为陈**办理退休。

2、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乙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陈*乙共骗取国家养老金69460.32元。

3、陈*乙真假户籍信息证实:陈*乙出生日期为1963年12月16日,虚假户籍信息为1952年5月8日。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陈*乙和陈*丙,他(俩)是王**的小舅子,而且也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我帮陈*丙、陈*乙联系过退休的相关事。2005年的时候王**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两个小舅子认定特殊工种,我就同意了。我领着陈*乙来到韩某某的办公室,我对韩某某说陈*乙和陈*丙都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是烧窑的,你看看能不能给认定个特殊工种,韩某某说行,我看你面子给他俩认定特殊工种,后来韩某某就给陈*乙和陈*丙办了特殊工种。陈*乙和陈*丙是怎么办理的退休我不清楚,后来陈*乙和陈*丙都没有和我说过。陈*丙和陈*乙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具体是谁负责给填写的我不清楚。

5、被告人王**供述证实:陈*乙是我妻子陈*甲的弟弟,2007年办的退休。陈*乙办理退休的经过是:我当时在单位负责管理职工档案,陈*乙到我这把其个人档案拿给白山市劳动局的事业科科长韩某某审查,韩某某说年龄不够,然后韩某某帮忙找人在江源**派出所给陈*乙买了一个户口,把出生年月改成了1952年。然后陈*乙拿了几张表格让我帮忙填写,陈*乙退休人员档案中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企业职工登记表、申请书、岗位(工种)认定明细表、陈*乙退休审批前的公示证明,以上表格的内容是我填写的。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的内容我是根据陈*乙给我提供的底稿写的履历。我知道这张表的内容是虚假的。企业职工登记表是根据陈*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的,陈*乙说是韩某某给他后办的身份证。这张表中的白山**公章是我盖的。申请书中的陈*乙签名是我给签的,日期也是我写上的。白山市企业职工岗位(工种)认定审批表是我给提供的,我到劳动局取的。内容是我给填写的,相片是陈*乙给我提供的,上面的白山**公章、张*某个人名章都是我盖上去的。这张表格的作用是劳动局根据这张表格在档案后,就可以认定是特殊工种了,到年龄就可以退休了。陈*乙退休审批前公示证明是我填写的,公章也是我盖上去的。退休审批表我们单位就有,陈*乙2007年找我,我根据陈*乙的虚假档案填写的。陈*乙的退休档案是我交到社保的,移交人签字是我代陈*乙签的名字。

6、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我是1980年开始在白山市陶瓷厂上班,2002年年末陶瓷厂改制,全部职工都买断,买断以后我干临时工。2007年我找到张某某,说能不能给我买个户口改改年龄,给我提前办个退休。张某某说行,然后他就给我引荐了当时白山市劳动局善后办的韩某某科长。我去找韩某某的时候他不同意给我办理提前退休,后来张某某把我的情况和韩某某说了,还说他家装修的时候我给出了不少力。韩某某最终还是同意帮我办理提前退休了。过了几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约好韩某某了,晚上一起吃个饭把退休这件事详细的说一下,并且叮嘱我带点钱。在饭店吃饭过程中,我趁张某某出去的时候,把2000元钱交给了韩某某。过了几天,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户口已经买好了,让我到江源**派出所照个身份证相片。我到江源**派出所照完相片之后,过了大概能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我的身份证就办好了,然后我将身份证取回交给了韩某某用来办理退休。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韩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白**社保采集了指纹。这样,退休就办成了,我记得是2007年8月份开始,我就能领取退休金了。我买的户口信息是1952年出生,实际是1963年12月16日出生。退休的时候真实年龄是44岁。

庭审中陈*乙供述:通过张某某、韩某某办理的提前退休,没有与王**合谋。

庭审后陈**提交自书材料一份,证实其承认将韩某某给办理的户口和表格交给王**,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合谋。

(五)被告人王**、陈**骗取48048.97元的事实。

1、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的退休审批手续证实:王**编造陈**的虚假职工档案为陈**办理退休,陈**于2012年9月退休。

2、在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调取的陈**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陈**共骗取国家养老金48048.97元。

3、陈**真假户籍信息证实:陈**出生日期是1966年4月8日,虚假户籍信息为1953年1月16日。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陈*乙和陈*丙,他(俩)是王**的小舅子,而且也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我帮陈*丙、陈*乙联系过退休的相关事。2005年的时候王**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两个小舅子认定特殊工种,我就同意了。我领着陈*乙来到韩某某的办公室,我对韩某某说陈*乙和陈*丙都是我们单位的职工,是烧窑的,你看看能不能给认定个特殊工种,韩某某说行,我看你面子给他俩认定特殊工种,后来韩某某就给陈*乙和陈*丙办了特殊工种。陈*乙和陈*丙是怎么办理的退休我不清楚,后来陈*乙和陈*丙都没有和我说过。陈*丙和陈*乙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具体是谁负责给填写的我不清楚。

5、被告人王**供述证实:陈**是我妻子陈**的弟弟。2008年开始办理的退休,2012年办下来。陈**退休是韩某某帮忙办理的。我给陈**的虚假档案填写了一些虚假信息,这样陈**才办理了退休。韩某某帮陈**买了个户口,我当时在单位负责管理职工档案,陈**到我这把他个人档案拿给白山市劳动局的失业科科长韩某某审查,韩某某说年龄不够,然后韩某某帮忙找人在江源**派出所给陈**买了一个户口,把出生年月改成了1953年。陈**退休人员档案中的企业职工登记表、岗位(工种)认定明细表,表格的内容是我根据韩某某给陈**办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的。表中的白山**公章是我盖的。我给陈**填写的年龄不是他的真实年龄。填写的年龄是1953年出生,真实年龄没有这么大。白山市企业职工岗位(工种)认定审批表是我给提供的,我到劳动局取的。内容是我给填写的,相片是陈**给我提供的,上面的白山**公章、张*某个人名章都是我盖上去的。有这张表格就能代表我们单位认定陈**的户籍信息和工作性质,劳动局根据我们提供的信息才能认定是否是特殊工种。劳动局再审查本人档案,合格后到年龄才能退休。如果单位不给出具白山市企业职工岗位(工种)认定审批表不能办理退休。陈**的退休档案在他个人手里保管。2008年的时候根据虚假档案办理退休。陈**的退休档案是我爱人陈**送到社保的。

6、被告人陈**供述证实:我是1981年开始在白山市陶瓷厂上班,当时16岁,一直干到厂子破产。2002年末,职工和陶瓷厂解除劳动关系,国家也给了一次性的补偿。根据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工人应该达到55周岁才可以退休,我之所以于2008年42周岁时就办理了退休是因为我修改了身份信息,改成了1953年出生的。这样在2008年我的年龄就达到了退休条件。我是通过陶瓷厂厂长张某某找的市就业局的韩某某帮忙买户口,改成1953年出生是张某某和韩某某给定的。我给了韩某某2000元钱。买完户口后是我姐陈*甲告诉我到江源**派出所照的相,办理了买的户口的身份证。买户口办理身份证就是为了提前办退休,因为我实际年龄达不到退休年龄。我办完这个身份证后给我姐夫王**用了,办退休的手续是王**办的,具体怎么填写的我不知道,到最后退休就办下来了。到社保采集过指纹是陈*甲告诉我去的。退休金工资卡是中行的,我在中行取的钱,一共领4万多元,这些钱用于平常生活了。

庭审中陈**供述:通过张某某、韩某某办理的提前退休,没有与王**合谋。

庭审后陈**提交自书材料一份,证实其承认将韩某某给办理的户口和表格交给王**,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合谋。

综合证据:

1、在白山市工业信息化局调取的白山市陶瓷厂留守

人员张某某、王**、许某某工资表证实:张某某、王**系白山市陶瓷厂留守人员。

2、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白山市陶瓷厂留守

人员职责情况的说明证实:原白山市陶瓷厂隶属于原白山市建材工业局,先后归到2001年11月原白山市轻化工业局、医药局、二轻局、建材局机关机构改革合并成立的白山市轻纺化医药建材局,2005年原白**贸委、机械冶金局、轻纺化医药建材局、民营局机关机构改革合并成立的白山市经委管理。白山市陶瓷厂留守人员有负责人张某某、劳资工作人员王**、财务工作人员许某某,这三名留守人员是原白山市建材工业局安排的。留守期间负责该厂职工的档案管理、工龄计算审核、退休申报等。

原白山**药建材局副局长王*甲证实:陶瓷厂企业出售后,由局班子王*乙、王*丙等人商议决定,由张某某、财物1人和人事1人组成留守处。张某某是负责人,抓好企业转制后的员工安置、劳动关系、社保办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

3、白山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白**专发(2004)54号)证实:市政府专题研究原陶瓷厂产权出售的问题,企业出售后,解除职工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4、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申报表证实:白山市陶瓷厂妥善处理劳动关系243人。

5、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明细表证实:白山市陶瓷厂妥善处理下岗职工243人的名单,其中没有王**、陈**、黄某某、陈**、陈**。

6、白山市就业局证明证实:白山市陶瓷厂于2007年6月14日由陶瓷厂劳资科科长王**移交失业职工档案应为206人,其中刘**档案当时未移交,原因不明,实际移交205人。白山市陶瓷厂在册职工257人,试点买断243人,有14人档案未移交,原因不明。

7、白山市陶瓷厂向白**业局报送失业职工审核名册证实:白山市陶瓷厂失业职工为206人,名单上没有王**、陈**、黄某某、陈**。

8、白山市陶瓷厂于2007年6月14日报给白**业局的移交档案说明证实:白山市陶瓷厂在册职工257人,试点买断243人,其中:退休26人,死亡1人,调转10人,应交档案206人,个人借走档案1人,实交总数205人。

9、白山市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流程》证实:由于改制方面的原因,参保人员回原单位取档案、公示、盖章的情况存在。

10、白山市就业服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白山市就业服务局原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韩某某于2001年至2009年在失业职工管理科负责管理失业职工档案,具体负责白山市陶瓷厂破产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该人于2009年5月7日去世。

11、赵某某职务聘任表、身份证、死亡证明书证实:赵某某已于2009年5月19日死亡。

12、国**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13、白**业局关于白山市陶瓷厂出售后职工档案管理的说明证实:根据白山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白山政专发(2004)54号文件要求,白山市陶瓷厂产权出售后,解除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职工档案移交白**业局管理。在陶瓷厂产权完成出售后,厂方在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了部分企业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找相关部门上访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我局要求市陶瓷厂留守人员将上述问题妥善解决后,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将陶瓷厂职工档案移交我局,正式移交之前,陶瓷厂职工档案仍然由市陶瓷厂留守人员负责管理,同时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相关手续的提供和申报。2007年6月14日市陶瓷厂将在册职工205人(份)移交我局。

14、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证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初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王**涉嫌贪污案件线索中发现张某某、陈**、黄某某、陈**、陈**涉嫌贪污罪。在侦查期间,江源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王**立案侦查,7月1日办案人员到江源区湾沟镇现场传唤王**到案,7月3日对其采取刑拘强制措施;7月3日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同日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拘强制措施;7月3日办案人员到浑江区现场传唤黄某某到案,同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7月3日对陈**立案侦查,陈**于7月5日来江源区检察院主动投案,同日该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7月5日陈**主动来该院投案,同日该院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7月7日陈**主动来该院投案,同日该院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1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01年年末机关改革,成立了轻纺化医药建材局,我是副局长。2002年7月至2004年末我主持工作。2003年王*甲到我单位任副局长。2002年或是2003年白山市陶瓷厂出售,陶瓷厂出售以后,具体由当时的陶瓷厂厂长张某某负责,2003年初,在陶瓷厂即将出售的时候,我和王*甲局长一起找张某某谈的,陶瓷厂出售以后善后工作由张某某全权负责,并让他留一名管人事的和一名财务人员。留的是陶瓷厂管劳资的一个姓王的。安排张某某的善后工作具体包括保管档案、计算工龄、解除劳动关系、协调社保、给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办理退休初审及申报手续,管理财务的人员我不认识,都是从陶瓷厂延续下来的。以上负责白山市陶瓷厂善后的人员没有书面任命文件,我和王*甲副局长代表主管局口头委托当时陶瓷厂厂长张某某及企业原人事、财物人员负责善后工作。工人档案委托张某某善后人员管理,处理完相关遗留问题后,全部移交到白山市就业局。

16、被告人王**供述证实:陶瓷厂是1995年5月破产的,陶瓷厂破产以后职工都放假回家了。2002年全市有两三家企业搞试点改制,其中有陶瓷厂。就在这个时候陶瓷厂在职职工全部买断,国家给予补偿。2003年或者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市**保局成立一个退管中心,要求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都交到退管中心。我们也按照要求把已经退休的职工档案交到了退管中心。剩余买断没有退休的职工档案始终由我保管,到2007年就业局通知我们把买断未退休的职工档案交到就业局,在2004年至2007年陆续退休的人员的档案也都陆续交到社保退管中心了。2005年全市企业实行改制时我们需要档案计算工龄,所以就业局无法让我们上交档案。1995年陶瓷厂破产以后,我是陶瓷厂留守人员,1995年至2003年初任出纳员,2003年至2007年负责管理人事档案。

1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陶瓷厂是1995年5月破产的,单位破产以后我是陶瓷厂留守处的负责人,负责留守处的全面工作。留守处有三个人,徐传山会计、王**负责人事、还有我。买断以后市**保局成立一个退管中心,要求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都交到退管中心。我们也按照要求把已经退休的职工档案交到了退管中心。剩余买断没有退休的职工档案始终由我们留守处保管,到2007年白山市经济委员会通知我们把买断未退休的职工档案交到就业局失业科,在2004年至2007年陆续退休的人员的档案也都陆续交到社保退管中心了。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全市没实行全面改制,所以上面没有要求我们上交档案。2005年以后,全市实行改制,我们主管局(经委)要求我们上交买断职工的档案,我们到就业局上交档案时,就业局要求收费,我们单位没有钱。后来市长开了一个专题会,会议决定全市改制企业不收档案管理费,并下了一个文件。这样我们才把档案交到就业局。

18、庭审中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出示2014年10月15日白山市**金昌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陈**与王**夫妇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前无违法违纪行为;陈**的父亲于2014年10月2日死亡,母亲患有癌症,王**的父母年龄较大,老人需要陈**夫妇的照顾和赡养。

19、被告人王**的辩护人、陈**的辩护人、被告人陈**、陈**分别提交2014年11月4日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证实:王**、陈**、陈**、陈**分别退还赃款103071元、129700.52元、69460.32元、48048.97元。

针对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本院经审理后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认定。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王**、张某某系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陶瓷厂留守处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员工安置、劳动关系和社保办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本案涉案养老保险金不属于王**、张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其二人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主体身份,只是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条件,采取填写虚假档案信息等手段,隐瞒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事实,骗取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金;陈**、陈**、陈**均是普通工人,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陈**、陈**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王**明知其本人及陈**、陈**、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明知黄某某没有职工档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购买户口、修改年龄身份信息、编造虚假职工档案、办理虚假调转手续、顶名办理退休等虚假手段,为自己及陈**、黄某某、陈**、陈**办理提前退休,非法取得国家养老保险金。骗取的数额分别为王**106071元、陈**129700.52元、黄某某79367.78元、陈**69460.32元、陈**48048.97元,共计432678.07元。王**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对王**按其本人骗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及其参与的陈**、黄某某、陈**、陈**骗取的养老金数额的总和,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某明知陈*甲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应王**的要求帮助陈*甲填写虚假调转手续及虚假退休审批表,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某与王**、陈*甲共同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刑事责任。

陈**、陈**、陈*丙明知自己没有达到退休年龄,通过采用改变年龄信息等虚假手段,骗取养老金,应当分别按各自实际骗取的养老金数额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对案件的定性予以纠正。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关于王**没有与他人合谋的辩解意见。经查:通过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在陈**、黄某某、陈**、陈**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过程中,王**明知陈**、黄某某、陈**、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他们填写虚假职工档案信息;在陈**办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手续时,张某某明知陈**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还为其填写虚假调转手续和虚假退休审批表;陈**明知自己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仍配合王**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陈**、陈**通过韩某某购买了假户口之后,让王**根据其二人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填写退休档案材料,报送到社保部门。而且陈**、陈**的自书材料及档案材料可以佐证王**的供述。因此,上述各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通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通过互相配合实施了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对王**与张某某、陈**、黄某某、陈**、陈**合谋的指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陈*甲45周岁以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应否扣除的问题。经查:由于陈*甲在食品工业公司办理退休的整个档案都是虚假的,其真实档案中的名字是陈*丁,该档案被王*成为黄某某用于办理提前退休。陈*甲领取的129700.52元养老保险金与其真实身份陈*丁的档案无关,不应将陈*甲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保险金从本案认定的数额中扣除。王*成的辩护人张**、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荆**、陈*甲及其辩护人赵**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张某某、陈**、陈**、陈**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本案证据证实陈**、张某某、陈**、陈**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五)关于从犯的问题。经查:综合王**、张某某、陈**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可以认定,陈**的虚假退休手续是王**提议并具体办理的;张某某应王**的要求,为陈**填写了虚假调转手续和虚假退休审批表,在本次共同犯罪中,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张某某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陈**及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关于王**、陈**、陈**、陈**主动退赃应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告人将各自骗取的退休金主动全额退还;王**为黄某某办理退休的非法所得中的5万元及领取保险金的存单被公安机关扣留,2014年5-6月份的保险金2809.84元王**未领取。其中被扣留的5万元应认定为王**退赃,未领取的2809.84元系司法机关追缴的赃款。上述事实属实,应对上述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七)关于陈**的辩护人提交社区证明证实陈**与王**夫妇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前无违法违纪行为,双方老人需要陈**夫妇的照顾和赡养的问题。由于该事实与本案认定事实无关,不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分别与黄某某、陈**、陈**合谋,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王**、张某某、陈**合谋,采用虚假手续骗取国家养老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张某某、陈**、陈**、陈**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陈**、陈**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陈**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陈**、陈**、陈**积极退还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陈**、陈**、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浑江区司法局调查,被告人张某某、陈**、陈**、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陈*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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