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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姜*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姜*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利用任职五常市**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并协助民意乡政府补查重报耕地面积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民意乡前进村会计被告人姜*甲以虚报耕地面积的形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66312、98元,其中57232元被用于前进村日常开销,余下9080、98元被杨**、姜*甲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姜**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利用任职五常市**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并协助民意乡政府补查重报耕地面积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民意乡前进村会计被告人姜*甲以虚报耕地面积的形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6312、98元,其中57232元被用于前进村日常开销,余下9080、98元被杨**、姜*甲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杨**、姜*甲主动上缴赃款9080、9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五常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受案初查杨**、姜*甲涉嫌贪污一案;

2、杨**、姜**的任职证明;

3、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一折通”信息采集表,证实姜*甲冒用其与吴*、吴**之名领取土地直补和粮种的情况;

4、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姜**、曲某某、孙某某证言,证实民意乡前进村用于招待客人吃饭、钓鱼、出租车的支出相关情况;

5、现金缴款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7、被告人杨**、姜**供认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姜**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物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姜**系共同犯罪。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打击犯罪。但考虑杨**、姜**归案后认罪悔罪,主动上缴赃款,平素无劣迹,属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姜*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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