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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达才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齐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齐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达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达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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