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任贵祥、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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