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任贵祥、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任贵祥、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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