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路**申请范**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栾民初字第204号、2013栾民初字第204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范**应支付申请人路**案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本院已执行6900.00元,尚有53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栾民执字第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