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崔*清诉被告栾城县冶河镇苏邱村委会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所诉的主体名称有误。原告于2015年7日9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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