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新乡与张**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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