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新乡与张**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新乡与张**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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