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史**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史**其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应履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各项经济损失219399.13元的80%即175519.3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史**应履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各项经济损失219399.13元的80%即175519.30元。经查,被执行人史**在天**青监狱服刑且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