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史**其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应履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各项经济损失219399.13元的80%即175519.3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史**应履行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各项经济损失219399.13元的80%即175519.30元。经查,被执行人史**在天**青监狱服刑且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