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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天津市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裴**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崔兴沽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由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产生,属于合同未了事宜。一审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以《土地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争议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崔兴沽村委会主要意见为: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并无纠纷,裴**主张的损失,应当属于侵权纠纷。请求驳回裴**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期内双方并无纠纷,对于裴**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按照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明显欠妥,二审判决驳回裴**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侵权的事实,裴**有权另行主张。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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