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19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的坐落在北辰区双街新城3-1-401号房屋一套。
期限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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