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张**等与柴奇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齐**、张**、张**、张**诉被执行人柴**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张**、张**、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应将天津市红桥区xxx号房屋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齐**、张**、张**、张**,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已执行案件受理费3420元,现被执行人柴奇志已经暂不具备腾房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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