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戴**与被执行人谷**与谷**、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和与被执行人谷**,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王*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942.08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谷**,王*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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