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和与王*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和与被执行人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戴*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赔偿申请人戴*和经济损失752.64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赔偿申请人戴*和经济损失752.64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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