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邦**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鑫**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邦**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鑫**限公司经济损失392944.3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620元,合计399564.30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鑫**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2014)红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