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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限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呼市养生杂志)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知)初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涉案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内蒙古自**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知)初字第33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指间日月(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上诉人呼市养生杂志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呼和浩特市**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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