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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士*公司)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知)初字第21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路士*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天路士*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在注册地址,实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此外,一审裁定关于u0026ldquo;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u0026rdquo;之论述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天路士*公司请求撤销北京**民法院(2015)西*(知)初字第211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北**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有关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据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可作为本案地域管辖之依据。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u0026rdquo;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天**公司构成侵权的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鉴于此,优图佳视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选择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天**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楼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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