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城诉被执行人侯**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做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钱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其名下没有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