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光与被告赵**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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