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限公司与天津澜**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6764号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款项扣划至本院,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且已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7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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