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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级社海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级社海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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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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