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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有限公司与叶**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大**有限公司(简称周**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涉案作品上传地就是上诉人住所地即深圳市罗湖区,据此,请求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u0026ldquo;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u0026rdquo;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原审被告北京微**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叶**选择向微梦创**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周**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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