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詹**诉被告北京安**理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詹**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对被告北京安**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詹**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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