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贺*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贺*名下所有的顺义区马坡镇东丰乐村顺义新城10街区5号住宅楼2单元204号房屋,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本院暂无法有效处置。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顺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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