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雷**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左**与被执行人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雷**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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