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彭**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彭**侵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5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5244号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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