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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等与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常士臣与被告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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