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常士臣与被告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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