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嘉**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嘉茶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