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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有限公司与江汉**业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江汉**业集团(以下简称江**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江**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集团认为:第一,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湖北省潜江市,被告住所地也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故北京既非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第二,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北京不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可以确定,故即便北京是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不能据此确定管辖。综上所述,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或江苏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故北京市东城区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江**集团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汉**业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如被告江**业集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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