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魏**与北京全**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北京全**任公司银行存款(账号)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号)十一万元整(壹拾壹万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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