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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秀琴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家与被告系邻居,我家居东,被告居西。我的房子是1990年修建,被告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并于2002年搬进该房居住至今。2002年,被告准备在院中东边建一小间锅炉房,我就和被告协商不要影响我的生活。可被告还是建了锅炉房。每到冬季,被告家生火冒烟呛得我们一家人没法出门,满院子全是烟。我多次找被告协商,也找过村委会干部解决过。2013年冬季,被告同意暂时把烟囱加高了50厘米,待开春天气暖和进行改建,烟囱加高后没能根本解决实际问题。随着天气转暖,被告却一直未动工改建。现在被告又生活取暖,我们家院子满是浓烟。造成我家无法正常生活,给我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事一拖就是十几年,现在我年事已高,被告冬季生火后,我在自家院子里呛得无法忍受。故此,我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与原告是邻居关系。2001年,我建了锅炉房,烟囱用5寸粗的管道,8米高,我家烧的是环保煤,根本就没有什么烟。只有在生火的时候或者天气非常不好的情况下冒点烟,我认为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被告居西。2001年,被告在北房与东房之间距离东院墙约1米位置建了一小间锅炉房,房内落地安置了一台供暖120平方米的民用取暖锅炉,锅炉使用约13厘米粗、7米高的烟囱排烟。2013年冬季,原告提出被告的锅炉排烟影响其家正常生活,经村委会干部调解,被告将烟囱加高到现在的高度。原告认为仍未解决问题,故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称其早已经使用环保煤供暖,今后也会继续使用环保煤,根本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不同意改变锅炉房位置及烟囱排烟方式。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视频文件、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地农村现有的生活水平、生活习惯,多数居民均采取民用取暖锅炉取暖、排烟。原、被告系邻居,生活在农村,两家的冬季取暖亦是采用上述取暖方式,被告家取暖锅炉功率不大,排烟烟囱也较高,只要其今后坚持使用环保燃料,合理安排添加燃料时间,及时正确的清理烟囱,虽然在客观上对原告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并未对原告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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