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平**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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