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本院(2012)陈**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之义务,张**自觉搬离其家中所办磨坊,若逾期未搬离,则停止经营磨坊。2013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陈**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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