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规定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届满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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