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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河北**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河**限责任公司、栾城县栾北热镀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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