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河**限责任公司、栾城县栾北热镀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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