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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在担任菜屯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期间,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在开展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用,先后5次对辖区内养殖户的禽类品种未到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合格证。

其中,崔某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3月3日未到现场检疫李*鸭子2车、3车、3车、3车,向李*开具检疫合格证2份、3份、3份、3份。前两次每份合格证收费50元,后两次每份合格证收费100元。于2013年7月15日未到现场检疫刘*鸭子3车,向刘*开具合格证3份,每份合格证收费80元。按照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动物检疫收费为每份合格证30元,每车一份合格证;2013年1月1日之后是每份合格证50元,每车一份合格证;2013年8月之后是按只收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崔*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的身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证实被告人崔*具有动物检疫资格,其职称为技术员。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证实被告人崔*未到现场检疫即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

4.茌平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崔*自2004年受茌平县畜牧局聘用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为菜屯兽医站临时工作人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乙(系茌**牧局原局长)、戴*(系茌**牧局动检所所长)的证言,证实乡镇检疫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程序是养殖户报检后,检疫员到场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茌平畜牧局不允许不经检疫就开具检疫合格证的情形。按照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动物检疫收费为每份合格证30元,2013年1月1日之后是每份合格证50元,2013年8月之后是按只收费。

2.证人娄*(系茌**牧局局长)的证言,证实牛*出事之后,崔*主动向娄*反映个人存在未到现场检疫就开合格证的问题,想让娄*带领着去自首。但是在崔*去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自首之前即被司法机关查处。

3.证人李*(系被告人崔*辖区内的养殖户)的证言,证实崔*未到现场检疫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3月3日向李*开具检疫合格证2份、3份、3份、3份。每份合格证收费100元。

4.证人刘*(系被告人崔*辖区内的养殖户)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日崔*未到现场检疫向刘*出具3份合格证,每份合格证收费100元。

(三)被告人崔*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崔*供述先后5次未到现场检疫出具合格证、多收取检疫费及主动向娄*局长说明问题的情况,其中向李*违规开具合格证4次,前两次每份合格证收费50元,后两次每份合格证收100元。向刘*违规开具合格证1次,每份合格证收费80元。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核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超标准收取检疫费,多次未经现场检疫即开具检疫合格证,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崔*在案发后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如实说明未经现场检疫即开具合格证的情况,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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