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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赣鹰月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刘XX、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底,担任鹰潭**物检疫站副站长兼官方兽医的被告人潘XX,通过朋友介绍与在江西省余江县洪湖乡经营猪肉产品加工和贩卖猪副产品的浙江义乌商人毛XX结识,并一直保持交往。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毛XX为了将其收购的私下屠宰猪副产品销售到外省,先后6次找到潘XX帮忙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潘XX碍于朋友情面,明知自己超越动物产品检疫行政执法管理权限,在未见到猪副产品和未实际检疫的情况下,按毛XX的要求,私下为毛XX填写了6份涉及56吨猪副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3月上旬,毛XX为了将私下屠宰并贮藏在余江未经检疫的11吨猪头、猪骨、猪冻肉等猪副产品销售到河南商丘宁陵、江苏南京江宁、湖南长沙岳麓等地,其先后4次来鹰潭找到潘XX,要求其帮忙出具运输到外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第一次请潘XX帮忙时谎称产品贮藏在鹰潭富农冷库里。潘XX在未到现场查看、未见到猪副产品和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按毛XX的要求,于2013年12月17日、2014年3月6日、3月8日、3月16日先后4次为其填写了4份涉及11吨猪副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在本市鹰潭公园门口交予毛XX。为表示感谢,毛XX每次都送给潘XX一包香烟。

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毛XX欲将贮藏在余江自己冷库里的20吨猪副产品销售到河南商丘梁园,遂又找潘XX要求帮忙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但因数量大,潘XX要求到毛XX设在余江县洪湖乡的冷库查看。*XX来到毛XX的冷库后,仅到冷库外面简单作了查看,并告知毛XX月湖区动物检疫站没有权限为贮藏在余江冷库中的猪副产品出具出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但之后在毛XX的再三央求下,潘XX仍在未见到猪副产品和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按毛XX的要求为其填写了1份涉及20吨猪副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并交给毛XX。为表示感谢,毛XX送给潘XX500元好处费和一条硬中华香烟、两瓶四特酒,并在鹰潭市区宴请潘XX。

2014年4月初的一天,毛XX为了将贮藏在余江自己冷库中的25吨猪副产品销售到河南商丘梁园,再次来鹰潭找潘XX帮忙出具运输到外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潘XX在未见到猪副产品和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按毛XX的要求填写了1份涉及25吨猪副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交给毛XX。为表示感谢,毛XX送给潘XX一包香烟。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潘XX在余江县公安机关找其询问时,承认了给毛XX开具过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交代未见到猪副产品和未实际检疫的情况。2014年6月5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潘XX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线索后,指派工作人员通知潘XX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潘XX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XX退缴了所收受的500元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毛XX、梁XX、王XX、官XX、杨X甲、杨X乙、陈**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鹰潭**物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缴款书、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余江县商务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个人私情、私利,超越职权在不经过检疫的情况下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潘XX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以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XX在公安机关找其询问时,没有如实交代伪造检疫结果的事实,而在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其徇私舞弊的线索后,其仍没有自动投案,其行为不属自首。但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XX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收受的好处费,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X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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