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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四人于2010年期间,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为完成齐河县畜牧兽医局下达到表白寺镇动监所的检疫收费任务、不扣本人工资等目的,徇私舞弊,以15-20元不等的价格违规出卖52份空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生猪运输户马某某、肖**及肖**等人使用,任由购买空白合格证的人自行填写内容,并伪造检疫结果交回县畜牧兽医局。四人违法出售大量空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使大量生猪运输户所运生猪完全摆脱了各地动物检疫部门的监控,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社会的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齐河县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及动植物检疫员证复印件、德州市畜牧兽医局文件、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联及交畜牧局主联的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田某某、肖**、肖**、赵*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徇私舞弊,侵犯了国**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滕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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