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艺**限公司与北京图**任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艺**限公司与被告北**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艺**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重活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任公司、被告上海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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