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艺**限公司与被告北**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艺**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重活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任公司、被告上海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